2012年11月14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公布了能源效率指令2012/27/EU。能源效率指令2012/27/EU修订了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指令(2009/125/EC,即ErP指令)和能源相关产品能效标识指令(2010/30/EU),并且取代了关于推广热电联产指令2004/8/EC以及能源终端使用效率和能源服务指令2006/32/EC。
该指令已于2012年12月5日生效,成员国应在2014年6月5日前将该指令转化为成员国法律。指今规定从2013年4月30日起,成员国应每年出台相关的报告,公布他们的能效目标进程;到2014年6月30日前,欧盟委员会将评估各国的工作进展是否符合2020能效目标的要求,如有必要,还将推出新的措施。
1. 目标和范围
2012/27/EU指令建立了一个在欧盟范围内促进能源效率措施的共同框架,以确保欧盟达到2020年能源效率提高20%的终极目标,并为2020年后进一步提高能源效率铺平道路。
2. 成员国的信息义务
各成员国应在指令中设定参数的基础上设定成员国的能源效率目标,并将这些目标通知欧盟委员会。从2013年4月30日起,各成员国应报告每年为达到2020年国家能源效率目标所取得的进展。截至2014年4月30日,以及此后每三年,各成员国应提交国家能源效率行动计划。
3. 一般措施
各成员国应制定相关措施,以便在能源产业链的各个阶段(从能量的转化及其配送到它的最终消耗)更有效地使用能源。这些措施包括能源效率义务制度,公共部门发挥的示范作用,以及消费者获得有关能源消耗确切信息的权利。下面列出了一些主要措施:
●制定能源效率义务制度,确保能源分销商和/或指定的零售能源销售公司为达到累计能源终端使用节约目标的责任方;
● 国家住宅和商用建筑(包括公共和私人的)的翻修;
●公共机构采购高效率的产品、服务、建筑;
●能源分销商和零售能源销售公司减少每年销售给最终客户能源的义务;
●促进为最终客户提供成本效益的能源审计;
●反映最终客户实际能源消耗的个人电表的条款;
● 为消费者提供获取清晰和精确计量和收费信息的途径;
●提高供暖和制冷系统的效率;
●保证高效的能量转换、传输和配送。
4. 对能源相关产品的影响
根据2012/27/EU指令的附件III,购买产品、服务或建筑的中央政府,只要满足成本效益、经济可行性、更广泛的可持续性、技术适用性,以及足够的竞争力,应关注能源相关产品:
(1)假如产品涵盖在新能效标识指令2010/30/EU及其实施条例范围内,应尽可能购买符合最高能效等级标准的产品,以确保此类产品有足够的竞争力;
(2)假如产品不包含在2010/30/EU指令及其实施条例范围内,但属于ErP指令2009/125/EC及其实施措施的管制范围,只购买符合实施措施规定的能源效率标杆(benchmarks)的产品。
此项修改对于我国输欧能源相关产品具有重要意义。这意味着我国出口产品若想获得欧盟成员国政府采购资质,必须达到新能效标识的最高等级或者ErP指令实施措施的能效标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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