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下新增4个高关注物质,SVHC清单更新到201项啦!

赫尔辛基时间2019年7月16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正式公布了第22批4项高关注物质(SVHC),至此SVHC清单正式更新至201项。

ECHA公布通知

新增的四个SVHC物质如下:

序号

物质名

EC号

CAS号

常见用途

1

2-甲氧基乙酸乙酯

203-772-9

110-49-6

尚未在REACH下注册用途

2

三(4-壬基苯基,支链和直链)亚磷酸酯,含≥0.1% w/w 的4-壬基苯基(支链和直链)

-

-

主要用作聚合物的抗氧化剂

3

2,3,3,3-四氟-2-(七氟丙氧基)丙酸及其盐和酰基卤化物(包括它们的单个异构体及其组合)

-

-

用作含氟聚合物的加工助剂

4

4-叔丁基苯酚

202-679-0

98-54-4

用于涂料产品、聚合物、粘合剂、密封剂及其它物质的合成

按照REACH法规规定,所有产品中如果SVHC的含量超过0.1%必须向下游说明情况:

  • 物质、配制品中SVHC含量超过0.1%,必须向下游传递符合REACH法规的SDS;

  • 物品中SVHC含量超过0.1%,必须向下游传递安全使用说明,其中至少包括该SVHC的名称。消费者也可提出类似要求,供应商应在45天内免费提供相关信息。

当物品中的SVHC含量超过0.1%且出口超过1吨/年时,欧盟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唯一代表还须向ECHA提交SVHC通报。通报义务需在该物质列入SVHC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

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豁免通报义务:

  • 当物品生产商或进口商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包括废弃)下可以排除SVHC物质对人类或环境的暴露,这时即使物品中的SVHC物质满足通报的要求,也可以不向ECHA进行通报。但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向物品的接受者提供适当的指导。

  • 如果某个SVHC物质的某种特定用途已经被注册,则用于该特定用途的SVHC物质即使在物品中满足通报的要求,也可以不向ECHA进行通报。

HQTS提醒广大企业,尽早确认自己的输欧产品是否含有SVHC及其含量,确认并及时履行相关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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