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上海海关查获9.8吨危险化学品!附进出口实用指南

近日,上海海关所属洋山海关关员查验时发现一批助焊剂为塑料桶装,共计768桶,净重9.8吨,货物托盘及唛头上贴有3类易燃液体运输标志,组分信息显示为硼酸三甲酯和醇类的混合物。 

经上海海关工业品中心检测,确认这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未如实向海关报检,报关未如实填写电子底账号等问题。目前货物已依法移交后续处置。

为防范化解进出口危险品重大安全风险,全国海关系统正积极开展“打击伪瞒报”专项活动,如长春、郑州等各地海关均已积极响应并开展打击活动。

作为企业,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坚决拒绝伪瞒报行为,确保化学品安全。

那么在化学品进出口环节中,海关都有哪些监管要求呢?

海关检验对象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的规定: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当前《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为2015年版,共列出2828项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可根据进出口商品的品名、别名和CAS号检索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其中,第2828项“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为开放性条目。即,对于在前2827项中没有找到对应条目的,但其闭杯闪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制品,可能归入该项,具体以鉴定为准。

海关检验监管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的规定: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

审单验证:

海关对于单证审核主要遵循“完整性、准确性、匹配性、一致性”四大原则。即系统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应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匹配性,同时系统申报信息与申报材料中的相关信息应保持一致性。

检验内容:

※ 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 产品包装上是否由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更多进出口危化品申报信息可参见HQTS往期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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