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农药产品企业标准注意事项:编制单位、质量控制项目与有效成分含量等

农药企业标准是由企业自行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等的文件,是农药登记中的重要技术资料,登记中储存稳定性试验以及产品质量检测需依据产品标准进行开展,在登记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以上资料一般是由企业自行提供,但会存在因企业编写的产品标准不规范不完善,导致稳定性试验和产品质量检测试验报告不符合要求,最终导致产品登记被否的情况。为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我们整理总结了企业标准编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企业标准一般包括封面、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验收和质量保证期以及标志、标签、包装、储运和附录等11部分。境外企业制定产品质量标准时应参照境内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的编写要求。

企业标准中的编制单位应与产品的登记申请单位一致。同时须引用最新国家标准,符合最新国家规定并罗列全部的引用文件。企业标准的各项控制项目及指标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符应符合农药登记相关要求。

主要包括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质量控制项目需根据农药登记资料(2569号公告)要求以及NY/T 2989-2016《农药登记产品规格制定规范》进行制定,控制项目不能缺项。

有效成分的含量设定应当合理。原药应规定有效成分最低含量。植物源母药中有效成分或标志性有效成分含量由标明值和允许波动范围组成,允许波动范围为标明值含量的±25%。

制剂有效成分含量应由标称含量和允许波动范围组成。微生物和植物源农药制剂除外。微生物制剂应规定有效成分最低含量,植物源农药允许偏差±25%。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 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 3 位,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 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2 位。

文章参考:网联登记咨询&HQTS汉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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