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AS及含PFAS产品出口美国,新增一项通报义务!提醒企业务必关注

终于,经过两年多的讨论,美国环保署(EPA,美国联邦机构)于近日正式发布了「PFAS通报最终规则」。

该规则类似于化学品数据报告(CDR),旨在帮助EPA收集目前美国境内的PFAS来源、数量、暴露和危害情况,以便制定后续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法规。据悉,该规则将于「2023年11月13日」生效!

图片US EPA

PFAS最终规则要求

该规则要求,自2011年以来,任何一年生产或者进口PFAS或含PFAS物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在规则生效后18-24个月内,需向EPA提供有关其用途、产量、处置、暴露和危害的信息。

此外,有商业目的的PFAS杂质和副产物同样适用于通报义务。

而作为农药、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或医疗器械使用的PFAS物质,则可豁免此通报义务。

具体涉及哪些PFAS物质

PFAS物质是一类具有特定结构定义的化学物质,虽然EPA将在 CompTox Chemicals Dashboard 提供一个需履行通报义务的PFAS清单,但该清单并不详尽。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结构的化合物,即需要履行PFAS通报的义务:

  • R-(CF2)-CF(R’)R",其中CF2和CF都是饱和碳;

  • R–CF2OCF2-R’,其中R和R’可以是F、O或饱和碳;

  • CF3C(CF3)R’R",其中R’和R"可以是F或饱和碳。

根据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案(TSCA) 第15节和16节,未能根据规则要求提交信息,将属于「违法行为」,需承担民事处罚,并可能受到刑事起诉。

对此,HQTS建议「自2011年以来有输美贸易活动的企业」,主动追溯化学品或物品的贸易记录,确认产品中是否有符合结构定义的PFAS物质,并及时完成通报义务,避免不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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