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修订有五处重要改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1年2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兼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介绍了2010年和“十一五”期间我国安全生产的总体情况、“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2011年重点工作、2010年发生的重大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并对记者提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后有哪些变化给予回答。

黄毅表示,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这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的第二次修订,由74条增加到101条,改动的地方比较多,重要的改动有五处。

第一,建立了危化品使用安全许可制度。化工企业生产的终端产品虽然不是危化品,但是在生产过程当中使用了危化品也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危化品使用的安全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

第二,适当下放了危化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检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检部门。

第三,完善了危化品内河运输的规定,有限制的适度放开危化品的内河运输,并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完善了危化品登记和鉴定的相关规定,补充了危化品环境管理的登记以及危化品物理危险性、环境危险性、毒理特性的鉴定。

第五,加大了对危化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如《条例》修订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正式颁布之后我们将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并且加快制定相关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强化对危化品的安全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详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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