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RoHS将获修订

工信部,电子电气,污染控制

中国版RoHS

2007年3月1日,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国版RoHS)(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正式实施。与中国版“RoHS”相匹配的三个标准包括《电子信息产品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和《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也随后发布。

中国版RoHS修订

为了更好的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国家工信部联合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启动了中国版”RoHS“的修订工作,形成了《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2年6月4日对外发布公告,要求7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工信部。

定义扩大

中国版“RoHS”规定的制约对象产品包括“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修订版扩大了监管对象的范围,将其定义为“电子电气产品”: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在直流电1500伏特、交流电1000伏特以下的设备及配套产品。

监管的有毒有害物质

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是指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自愿、人类身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这些有害物质指的是:

●铅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镉及其化合物

●六价铬及其化合物

●多溴联苯(PBB)

●多溴联苯醚(PBDE)

●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意见征集稿并未同步推出《电子电气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修订版,企业可以参照原中国版“RoHS”对应的《《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为了达到控制有害物质使用的目的,首先将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单元进行分类,构成电子信息产品的各材料或部件均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组成单元

限量要求(有量值要求的,其单位均为重量百分比wt%)

构成电子信息产品的各均匀材料

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十溴联苯醚除外)的含量均不超过0.1%;镉的含量不超过0.01%

电子信息产品中各部件的金属镀层材料

铅、汞、镉、六价铬等有害物质不得有意添加

电子信息产品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一般指规格小于或等于4mm3的产品或材料

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十溴联苯醚除外)的含量均不超过0.1%;镉的含量不超过0.01%

一旦修订版获许通过,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工信部新闻发布

《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意见征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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