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1日,质检总局发布了2015年第151号公告,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这里的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消费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明的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授权机构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者。
依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中列出的电子电器及儿童用品需要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管理,尚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消费品需要召回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HQTS汉斯曼集团提醒相关企业做好检测工作,加强质量管理,避免产品被召回造成的经济及企业信誉损失。
【ENGLISH VERSION】
依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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