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拟发布“美国制造”标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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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汽车或纺织品或羊毛产品外的大多数产品,没有法律要求制造商和销售商宣称“美国制造”。但是,如果企业选择提出该宣称,则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美国制造”标准则适用。 FTC的职责是执行FTC法案第5条[15 U.S.C. § 45(a)],禁止商业活动中或对商业活动产生影响的不正当或欺骗性的行为或做法。如果某项行为或做法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行动,并且具有意义,像可能影响消费者决定购买或使用广告产品或服务的决定,则该行为或做法具有欺骗性。


根据FTC法案(以下称FTC Act)第5条[15 U.S.C. § 45(a)],禁止“不正当或欺骗性的行为或做法”,委员会对“美国制造(MUSA)”的宣称进行管制。根据《欺骗政策声明》中的规定,委员会将根据第5条认定具有欺骗性的广告或标签。因此,如果其中包含的陈述或遗漏可能误导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行动,则该广告或商标为非法,并且该陈述或遗漏为实质性证据。
此外,可观的宣称中应含有其具有有效证据的支持的暗示。因此,除非在提出宣称时营销商拥有并依靠合理依据来证明宣称,否则提出的宣称是具有欺骗性的。因此,“美国制造”的宣称与任何其他客观的营销宣称一样,必须是真实且有根据的。
 “美国制造”的定义草案是指“任何无条件的明示或暗示产品或服务或其特定部件源自美国,包括但不限于此类产品或服务是在美国或非美国境内‘制造’,‘制备’,‘建造’,‘生产’,‘创造’或‘制作’的声明。”
去年举行的美国制造(MUSA)关于宣称的研讨会之后,FTC于2020年6月22日发布了《拟议规则制定通知》(NPR),阐明了《执行政策声明》的原则。
拟议规则明确涵盖了印章、标记、标签或邮购目录或邮购促销材料中的印章中出现的不合格美国制造的宣称,在拟议规则中定义为“直接销售或直接发售任何产品或服务时使用的任何材料,以印刷或电子方式传播,并在未检查实际购买产品的情况下,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要求购买此类产品或服务。”
除非营销的产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否则拟议规则将禁止营销人员提出不合格的“美国制造”宣称。

  • 产品的最终组装或加工在美国进行;

  • 产品中进行的所有重要加工过程均在美国进行;

  • 产品的所有或几乎所有成分或部件均在美国制造和采购。

 

拟议规则不会受到任何与原产地标签有关的联邦或州法律或法规的约束,除非这些法律或法规与该规则不符。
受保护程度高于拟议规则规定的州不会被视为前后不一致。
违反该规则要求的企业将面临民事处罚。
目前,委员会正在收集有关拟议规则的公众意见。 并且必须在2020年9月14日之前收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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