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检测指令是什么?

电池由于含铅、镉、汞、酸、碱等污染物质,2006年5月2日,欧盟通过了第98号新电池指令草案,同年9月6日,新电池指令2006/66/EC开始实施,同时废除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8/101/EC和93/86/EEC)。

电池指令

电池指令的目的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物的数量。电池指令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甚为相似,规定生产商须在有关部门登记,分销商有责任回收旧电池,以及每节电池或蓄电池须达到很高的循环再造率等。

指令涵盖了所有的电池种类(成员国安全及军事装备所用电池、太空用电池除外)。较只适用于含若干镉、汞、铅的旧电池指令91/157/EEC,范围有所扩大。

2006/66/EC电池指令的要点如下:

1.指令禁止汞含量超过0.0005%及镉含量超过0.002%的电池及蓄电池出售。报警系统、医疗设备及无线电动工具所用的电池及蓄电池除外。成员国应确保所有电池,蓄电池和电池包装在2009年9月26日之前相应标上如图标识,且保证其清晰可见、不易擦拭的标签。如违反以下限值的电池,蓄电池要标注相应元素的符号(如图所示):汞重量>0.0005%;镉重量>0.002%;铅重量>0.004%。当多项元素超标时。

标识应至少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最大侧面面积的3%,最大不超过5×5cm。对于圆柱形电池,标识应至少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积的1.5%,最大不超过5×5cm。当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的面积过小,使标识小于0.5×0.5cm时,则不需要在电池上进行标识,但必须在包装上标识,尺寸不得小于1×1cm。

与之前的91/157/EC及其修订指令98/101/EC相比,2006/66/EC与其在禁用限量和标识限量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别,如表10.1所示。

2.分销商有责任向消费者收回用完的电池,因此须向消费者告知这项责任。到2012年,欧盟各成员国的最低回收率应达到25%,2016年达到45%。

3.所有生产商必须登记。欧盟各成员国的登记计划应该一致,令生产商难以规避责任。

4.在上一份法规中,中小企业在回收再造方面可享有若干豁免待遇,但现在这些豁免已被大幅削减。新法规澄清了小批量电池生产商在哪些情况下,可获豁免出资责任。

5.循环再造率方面,铅酸电池及蓄电池以平均重量计为65%,镍镉电池为75%,其他电池为50%。

6.生产商设计电器时,应确保电池及蓄电池容易拆除。

7.在欧盟各成员国把该指令转化为国家法规1年后,厂商须标示电池及蓄电池的效能。此举旨在鼓励消费者选购效能较佳、寿命较长的电池。

德泽威

感谢阅读,本片包含欧盟电池检测指令,更多详情见德泽威。

我们的优势:

  • 快速回应,便捷沟通;
  • 丰富经验,灵活处理;
  • 全面完善的管理系统;
  • 全球网点,高性价比。


如果点此没有反应 请尝试关闭广告插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