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指令 (EU) 2017/1009、(EU)2017/1010和(EU)2017/1011 (关于镉和铅)

来源:汉斯曼集团(HQTS) 2017-06-28

2017年6月16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2017/1009、(EU)2017/1010和(EU)2017/1011三个指令,对RoHS附件Ⅲ中豁免条款9(b)、13(a)及13(b)进行修订,涉及压缩机轴承壳和衬套中的铅以及光学玻璃中的铅和镉。修订指令将于OJ发布后第20天生效,并在2018年7月6日开始实施。

对指令2011/65/EU 附录III中条款9(b), 13(a)和13(b)作如下修改:

9(b)采暖、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设备中的含制冷剂压缩机上的轴承壳和衬套中使用的铅适用于类别8,9和11;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1.类别8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2023年7月21日到期;

2.类别9的工业控制设备以及类别11于2024年7月21日到期;

3.类别8和9的其他子类别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9(b)-(I)采暖、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设备中申明了电功率输入小于等于9KW的含制冷剂涡旋式压缩机上的轴承壳和衬套中使用的铅适用于类别1;于2019年7月21日到期。
13(a)光学应用的白色玻璃中的铅适用于所有类别,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1.类别8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2023年7月21日到期;

2.类别9的工业监控设备以及类别11于2024年7月21日到期;

3.其他类别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13(b)滤光玻璃及用于反射标准片玻璃中的铅和镉适用于类别8,9和11;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1.类别8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2023年7月21日到期;

2.类别9的工业控制设备以及类别11于2024年7月21日到期;

3.类别8和9的其他子类别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13(b)-(I)离子彩色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铅适用于类别1~7和类别10;对于类别1~7和类别10将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13(b)-(Ⅱ)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镉;不包括本附件第39条款中的设备
13(b)-(Ⅲ)反射标准片中釉料中的镉和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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