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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最新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到底有哪些变化?

来源:汉斯曼集团(HQTS) 2021-09-23

2021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9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般要求、食品进口和食品出口管理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来源:海关总署

近年来国家对于食品安全有了更高的要求,对于进出口食品的监管也更加严格。食品进出口企业更需要了解其变化并进行法规学习。HQTS列出本次《办法》的重要变化,以及食品、农产品进口企业需要着重关注的内容。

重点关注

《办法》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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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引入“合格评定”概念

《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2.明确对境外国家(地区)启动评估的六种情形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启动评估和审查:

1)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品的;

2)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

3)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输往中国某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发生重大调整的;

4)境外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5)海关在输华食品中发现严重问题,认为存在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隐患的;

6)其他需要开展评估和审查的情形。

3.首次提出了“视频检查”的方式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海关总署可以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实施评估和审查。这种灵活的检查方式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对进口食品监管带来的极大便利,也是应对国外疫情的重要抓手,能极大的提高检查效率,从而进一步降低检查成本和风险。

4.首次明确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对进口肉类、水产品内外包装有了明确的要求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办法》第九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食品进口企业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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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谨慎进口新型食品或含有新食品原料的食品

《办法》第九条规定,进口食品如果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公布暂予适用标准的,不能再进口,与现行规定有较大变化。企业应认真研究拟进口食品是否有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标准,避免货物因此遭遇退运销毁而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办法》还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国外已获得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在国内可能还未通过审批,因此企业应关注拟进口食品是否存在此种情况,避免因此通关受阻,影响贸易进度。

2.备案信息及时变更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进口商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联系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或者是备案提供虚假信息的,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切实履行境外企业审核主体责任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进口商应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对方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进口商应了解拟进口食品安全状况,从审核境外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着手,审核内容可以多样,如审核对方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检验检测情况等。

4.关注食品包装和标签

《办法》第三十条对进口食品包装的标签和标识要求进行规定。将“进口预包装食品”改为“进口食品”,纳入了进口鲜冻肉类产品、水产品的包装标识要求。并且明确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进口食品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拟进口食品标签、中文说明书、包装标识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进口时,出现标签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技术处理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履行召回义务和及时报告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食品进口商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发现问题食品履行好召回义务和通知宣传,减少问题食品影响范围,避免产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以上是HQTS结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和旧版《办法》变化的解读,供行业朋友参考。后续可能会继续出台相应的补充文件,建议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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